質押貸款是指貸款人按《擔保法》規(guī)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(chǎn)或權利為質押物發(fā)放的貸款。 可作為質押的質物包括:國庫券(國家有特殊規(guī)定的除外),國家重點建設債券、金融債券、AAA級企業(yè)債券、儲蓄存單等有價證券。出質人應將權利憑證交與貸款人。《質押合同》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。以個人儲蓄存單出質的,應提供開戶行的鑒定證明及停止支付證明。 作為質物的動產(chǎn)或權利必須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出質人必須依法享有對質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,并向銀行書面承諾為借款人提供質押擔保。 以銀行匯票、銀行承兌匯票、支票、本票、存款單、國庫券等有價證券質押的,質押率最高不得超過90%;以動產(chǎn)、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(股票)、商業(yè)承兌匯票、倉單、提單等質押的,質押率最高不得超過70%;以其他動產(chǎn)或權利質押的,質押率最高不得超過50%。 采取質押方式的,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,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;對設定的質物,在質押期屆滿之前,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。質押期間,質物如有損害、遺失,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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